发展中国家取得政治独立后,往往仍受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垄断集团的剥削和掠夺。加以垄断集团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无视东道国法律,甚至干涉东道国内政,进行阴谋策划、颠覆破坏等活动。这些掠夺行为日益引起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不满与反抗。他们同外国垄断资本展开了控制与反控制、限制与反限制的激烈斗争。对外资企业的国有化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1938年墨西哥政府把属于美、英、荷等国的17家外国石油公司收归国家所有,是发展中国家第一次对外资企业国有化的尝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60年代初,国有化运动仍处于兴起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比较突出的事件有:1951年伊朗政府接收了垄断伊朗石油资源的英资伊朗石油公司;1954年危地马拉政府没收了被美国联合果品公司长期霸占的几十万公顷土地;1958~1959年印度尼西亚收回了荷兰人占有的资产。自60年代初至70年代中期,是发展中国家外资企业国有化运动的高潮阶段。这期间,发展中国家国有化运动波及面之广,声势之大,是历史上空前的。尤其以1973年中东石油生产国对外国石油垄断组织采取的参股和国有化措施最为突出。70年代中期以后,发展中国家外资国有化呈减弱趋势。
对外资企业的国有化 ,包括将经营特许权以及租让地、股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采取的形式有:①收买外国公司的股份。这是比较温和的国有化手段。如1960年智利政府决定收购50%的铜矿股权,并决定在1980年前购买其余股权。②征收财产。这是发展中国家外资企业国有化的主要形式。政府用强制手段取得外国拥有的财产,并给予一定的补偿。采取这种形式往往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如1975年科威特政府同英国石油公司和美国海湾石油公司达成协议,由科威特政府全部接管英美资本控制的科威特石油公司并支付5080万美元作为补偿。③没收财产。这是最激烈的一种国有化形式。政府颁布法令,强行没收,不给予补偿。如古巴于1959年将26家美资公司收归国有,并宣布补偿费延期支付,实际上并没有支付。
关于补偿的形式问题,外国公司同东道国之间时有争议。对被征收财产的估价,发展中国家立足于对本国自然资源拥有完全的主权,因而对未开发资源及未来收益不予估产。外国公司为了少纳税,通常向东道国申报的是“帐面价值”,而在估产时又企图以“重置价值”作为基础,从而与东道国利益发生冲突。另外,对于补偿的数量、形式和期限问题也会引起争议。被国有化的外国公司要求给予“迅速、充足、有效”的补偿,而有些发展中国家坚持用发放政府公债的办法来进行合理的补偿,并按较长的期限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