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发达国家,新闻自由主要体现在所有公民都有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来表达自己观点和意见的自由。《世界人权宣言》指出: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和自由……这一自由包括人们有权持有任何观点而不被干涉的自由,以及通过各种媒介搜寻、接收和传递信息的自由……这一自由不受国界的约束。
新闻自由一般通过立法来实现。立法机构通过法律条文在不同程度上保障科学研究、出版、信息传播和印刷的自由。如果新闻自由这一概念在某国宪法中能够得到明确体现,那么这个国家的新闻自由就是相对充分的。保护新闻自由的法律中通常可以涵盖保障“言论自由”的内容。在言论自由的问题上,媒体和公民个体具有等同的效力。
至于官方的信息,政府则有责任和义务根据信息的相关程度和重要性对其进行详细的分类,以决定哪些信息可以向公众公开,哪些信息涉及到了国家的机密而必须受到保护,以此来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许多政府服从“阳光法案”或《信息合法化自由公约》来定义国家利益的概念范围。 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源起于欧美等国对于出版自由的争取,随着社会演进,新闻自由理论基础从传统到新颖,新闻与出版的自由在漫长的演进过程中逐渐发展出完整的权利体系。20世纪以来许多民主国家均承认新闻自由的重要性,许多非政府组织(如无国界记者)每年针对世界各国作出新闻自由程度评鉴。随着科技进步,新闻媒体逐渐突破来自政府的压力,但也有更多大企业给予新闻业带来新的挑战。
新闻自由的提出,是在近代报刊出现以后,在欧洲中世纪并不存在新闻自由问题,传播新知识的权利附丽于出版的权利之上,而出版之权是掌握在教会或王室手中的特许权利。15世纪手抄小报首先出现于文艺复兴运动发源地意大利,其反教会的倾向引起了罗马教廷的恐惧和干预。为了防止反梵谛冈印刷品的流传,教宗曾命令各国大主教对报纸一律实行原稿检查,方许公开传播。许多报人因言论违禁而受到迫害,甚至被处以肉刑和死刑。17世纪以后近代报纸在欧洲诞生,为资本主义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摆脱专制政权对舆论的束缚,展开了漫长的争取新闻自由的斗争。
1694年之前,英格兰的都铎王朝一直施行严格的出版物许可制度。一切出版物都必须拥有政府颁发的许可才可以顺利出版。这一制度是英国国王亨利八世于1530年设立的,声称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是抑制“诽谤、恶意、宗派、异端”。在此前50年的英国内战中,约翰·弥尔顿在他的小册子《论出版自由》里激烈的反对并嘲讽政府对出版物进行审查的许可制度。他写到:“一方面,欠债者和渎职者可以悠哉游哉的逍遥法外,另一方面,无伤大雅书籍则不得不被人在标题中加入一个虎视眈眈的狱吏。”尽管弥尔顿的言论在当时并没有起到多么显著的作用,不久之后他的《论出版自由》却被当作新闻自由诞生路程上的一个里程碑。 约翰·弥尔顿是西方新闻自由理念的伟大先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