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育的子女。
准妈妈生育正常情况下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和多胞胎生育的都各相应增加产假15天。并且这是法定的单位无权剥夺的全薪假期。
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是父母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所生子女也不能视为婚生子女。
2.必须是生父的妻子所分娩。
3.生育的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离婚后,不再存在婚姻关系,如再受胎所生子女,不属婚生子女。
4.须为生母之夫的血统,即受胎为生母丈夫所为。倘若是因丈夫之外的男人致其受胎,则所生子女不属婚生子女。
从性行为上区分,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
因婚姻关系受胎所生的子女。其父母为具有夫妻身份的合法配偶。子女与母方的关系,基于出生的事实即可确定。子女与父方的关系,各国法律都采用下列推定:在婚姻关系中受胎的,母之夫即为子女之父;夫妻在受胎期间未同居者除外。例如: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出生前的181日至302日为受胎期;夫妻在受胎期同居者,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法国民法典》以子女出生前的180日到300日为受胎期;结婚达180日以上所生的子女,婚姻终止后300日以内所生的子女,均为婚生子女。
《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规定,如父母处于婚姻状态,则婴儿的出生,由父母的结婚证加以确定。符合这一规定的子女即为婚生子女,夫在妻受胎期间未与之同居,是提出否认非婚生子女之诉的事实根据。
许多国家规定对婚生子女的否认权专属于夫;另一些国家规定,除夫外、妻、子女甚至检察官也有否认权。此外,许多国家对否认婚生子女还有时效、限制等规定;如否认之诉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夫在承认子女为婚生后即丧失否认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法律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在被抚养、接受教育、继承遗产等诸方面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危害、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