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须经租赁物所有人同意的,须征得所有人的同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可以是以下6种人:
1、财产所有权人;
2、国有企业的财产经营权人;
3、典权人,在典期内,可以将典物出租以获取收益;
4、使用权人,依法获得某种财产使用权的人可以将财产出租;
5、占有人,即以善良意愿将财产占为已有的人;
6、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以将财产再出租,成为新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
二、有权决定在租赁期满后是否继续将房屋出租。
三、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承租人将房屋转租。
四、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有权责成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五、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出租人有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如果因此而造成出租人的损失,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承租人违反规定的行为有:
1、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是与他人调换使用;
2、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改变用途(拆改房屋结构有可能造成房屋危险,改变用途则是违约行为);
3、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
4、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5、故意损坏承租的房屋;
6、法律、法规规定要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其他行为。
此外,如果出租的是公有住宅,而承租人没有的理由,将房屋空关达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应依法纳税。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各级政府的外来人口管理部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具有代征税费能力的单位作为代征人,负责出租房屋税款的征收。
应缴税费各地均有所不同。此处以北京为例,出租人应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现在除了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办法进行申报纳税以外,其余只需按实际收入的5%计征综合税费,就无需缴纳此外的其他税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