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宥”由“赦”与“宥”二字构成,前者指免除刑罚,后者意为宽待,组合后表示对罪行的宽恕与赦免。该词属于并列式复合词,二字同义互训,强化宽大处理的语义范畴。
在历代典籍中,“赦宥”多用于描述君主或官府对罪犯的宽宥行为:
《五代史平话·唐史·卷上》记载藩镇势力“自知悔罪,职贡相继,乞从赦宥”,展现政治博弈中的赦免诉求;
《三国演义·第三回》提及何进谋反被诛后,“其余胁从,尽皆赦宥”,反映古代株连制度下的有限宽宥。
赦宥制度作为中国古代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特征:
非定制性:不遵循固定周期,触发条件包括改元、立后、灾异等特殊事件[1];
政治功能:汉宣帝因凤凰祥瑞下诏赦宥,隋文帝于旱灾后祭祀泰山并大赦,均体现赦宥作为巩固统治的权术手段[1];
典籍依据:《汉书·高祖记》载刘邦入关中“约法三章”后大赦,可视为早期赦宥制度的雏形[1]。
“赦宥”与“赦免”构成典型近义关系:
语义侧重:“赦宥”强调宽恕与赦免的双重含义,包含道德层面的谅解;“赦免”侧重刑罚的法定免除,如特赦、大赦等司法程序;
使用场景:“赦宥”多用于历史典籍及文学描写,“赦免”则更常见于现代法律制度表述。
赦:免除或减轻刑罚,《说文解字》释为“置也”,即搁置罪责不予追究;
宥:宽容、原谅,《周礼·秋官》注“宥,宽也”,侧重对过失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