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包括的人员
1.在岗职工:
(1)正式员工;
(2)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合同人员;
(3)处于试用期人员;
(4)编制外招用的人员;
(5)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6)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外派工作等情况);
2.劳务派遣人员
3.其他从业人员:
(1)非全日制人员;
(2)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
(3)使用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4)兼职人员,其中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
不应包括的人员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4.志愿者;
5.工资由乡镇发放的村居委会人员;
6.内退人员。[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