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中“𠚯”字象形用锯断人足,裘锡圭考证此为剕刑早期字形,与《周礼·秋官·司刑》所述“刖”刑相印证。小篆定型为“剕”,左侧“非”表声,右侧“刂”示刀割之意,构字逻辑体现刑罚特征。
本义:专指断足肉刑。《说文解字》未单列“剕”,古文献中多写作“厞”,《汉书·刑法志》注“剕谓去髌骨”。
引申义:派生词汇“剕罚”指以财物抵赎断足刑,反映周代赎刑制度[1]。与“劓”“刖”构成刑罚体系,商代甲骨卜辞显示该刑用于战俘惩戒。
《书·吕刑》记载穆王改革五刑,将剕刑赎金定为五百锾[1] 。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辨析“剕”与“膑”“刖”差异,强调剕特指足刑而非膑刑。现代古文字学者通过青铜器铭文与甲骨文对比,确认其刑罚执行工具为锯类利器。
截至2020年,《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将剕列为规范汉字,归入三级字库。基础教育阶段不作为常用字教学,但在《汉语大字典》等工具书中保留完整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