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决犯特指刑事诉讼中自立案侦查至法院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其法律地位具有双重属性:既是涉嫌犯罪的被追诉对象,又是享有完整诉讼权利的程序主体[2] 。与已决犯的本质区别在于未经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有罪。
在侦查阶段,未决犯享有以下权利保障机制:
在立案、侦查、起诉阶段,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未决犯享有陈述有罪情节或无罪辩解的权利,可拒绝回答无关问题,并能请求自行书写供述
对有罪情节进行陈述或作无罪辩解
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提问[1]
进入审判程序后,未决犯的诉讼权利进一步扩展:
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2]
申请证人出庭与调取新证据[2]
在审判阶段,未决犯具有申请回避、辩护、申请发问、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最后陈述、上诉、申诉等权利
法庭辩论结束后的最后陈述权
根据现行羁押规范,未决犯主要羁押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看守所。羁押管理包含三项核心原则:
重大案件单独羁押: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等重大案件的未决犯实施单独关押
关联案件隔离制度:同案犯或存在利害关系的涉案人员实行物理隔离,防止串供[2]
侦审保障原则:羁押管理需配合侦查取证与审判工作需要
学术研究显示,我国看守所因隶属公安机关存在职能混淆问题,既羁押未决犯又关押部分已决犯,此现象被学界视为羁押场所独立化改革的重点议题。
法学界对"未决犯"术语的适用性存在理论争议:
称谓准确性争议:有学者指出"未决犯"隐含"有罪推定"倾向,建议采用"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等更中性表述[1][2]
权利实现困境:研究显示存在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侵害未决犯权利现象,特别是死刑未决犯的生育权争议引发广泛讨论[2]
羁押场所改革:部分学者主张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建立独立未决犯羁押体系以提高司法公正性[2]
在司法实践中,未决犯的权利保障水平被视为衡量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重要指标。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为未决犯权利保护提供了更完善的制度支撑[2] 。
未决犯的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