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执行要求、保密管理及违规责任等要求,确保国家相关机密的安全。
(广东省国家保密局2007年12月25日以粤密局〔2007〕41号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0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单位的涉密计算机、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以下统称“涉密设备”)的维修维护管理,以及该项业务的申请、审批和从业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涉密计算机是指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事项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包括台式、便携式计算机和连接的系统设备,以及光、电、磁介质载体等。涉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用于处理文字、符号、数据、图形、图像、视频、声音等形式的国家秘密事项的通信技术设备和自动辅助办公设备,以及其他相关的敏感设备、设施等。用户是指拥有和使用涉密设备,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的各级机关、单位。定点单位是指根据本规定取得《广东省涉密计算机、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定点维修维护证书》(以下简称《涉密设备定点维修维护证书》),获准从事涉密设备维修维护业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技术外援是指在涉密设备维修维护过程中的特殊技术(含产品)从国(境)外引进或援助。
第四条 涉密设备维修维护工作实行定点管理制度。用户无维修维护技术能力的,其涉密设备由定点单位负责维修维护;定点单位应持《涉密设备定点维修维护证书》在定点服务区域从业。涉密设备定点维修维护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条 省国家保密局负责全省涉密设备定点维修维护的从业审批和监督管理,县(区、市)保密局和地级以上市保密局负责涉密设备定点维修维护日常工作的属地管理。
2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内注册登记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3年以上的内资企业或事业单位;
(二)注册登记机关核定主营项目具有相关维修维护的内容,或有相应职能任务;
(三)企业注册资本金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事业单位由财政核拨(或核补)资金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四)依法经营,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问题;
(五)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内设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以及从事维修维护技术服务的主要人员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泄密受过处理;
(六)上级单位领导或上级公司董事会成员及本单位员工没有外国藉(或境外)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