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出版法规中国的出版业有悠久的历史,但历史上曾出现过“焚书坑儒”和一些惊人的文字狱。近代中国第一个出版法规是 1906年 《大清印刷物专律》。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颁布的主要出版法规还有:1908年大清报律、1914年报纸条例、1914年出版法、1937年修正出版法等,分别由清末政府、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颁布。这些法律是封建专制、军阀官僚制度、法西斯专政和现代资产阶级各种法制的混合物。在内容上以预防制为核心,将检查制、特许制和保证金制俱以采用,并实行严厉的事后惩罚。特别在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除上述法律外,还有管制出版的特殊条例、规则、命令,如1929年国民党中央执委会颁布的宣传品审查条例、取缔共产书籍法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几部宪法都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出版自由,并予以切实的保障,但没有制定专门的出版法。关于出版的法律条文或规定散见于刑法、民法通则和其他法规之中。195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规定了六种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处理办法;197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2条关于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规定,第145条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规定,第 170条关于贩卖制作淫书、淫画罪的规定,第 186条关于泄露国家机密罪的规定等,都是可适用于出版的刑法条文;1986年 4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保护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规定,保护公民、法人的版权的规定等,都是可适用于出版的民法条文。此外,还有关于出版管理的一些行政法规,如<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全国图书统一编号方案>、<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等。
上述法律、法规的制定及实施,为建立健全中国的出版法制奠定了基础,为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出版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出版法》是台湾当局过去管理出版物的最高法源依据,而《台湾省戒严令》实施期间相关查禁的法源还包括有《台湾省戒严期间新闻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出版法施行细则》、《社会教育法》、《戒严法》、《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以及《台湾刑法》。早在1914年时北洋政府便公布了《出版法》,其中虽然使用了出版物的概念但是并未直接对出版物有所解释,只是提供了有关出版之概念。1930年12月16日国民政府颁布了新版本的《出版法》,其中要求以中国国民党政纲与政策以及三民主义思想作为最高指导原则。同此法律规定由台湾内政部担任主要审理机关,而出版者出版刊物时必须申请登记并且自行限制出版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