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其中一个条件的,即可申领居住证。[11]
在全中国各地的相关改革中,非户籍人口的权益正在日益受到重视,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也在日渐扩大。这些变化的背后有招工难、地方保护等复杂的经济和社会因素,也有着地方政府辖区管理的政治需求。居住证制度既保护了流动人口在当前工作居住地的社会福利待遇,又保护了流动人口在原籍的应有权益,保障了来去自由,自由流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全中国范围内的大趋势是,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作为落户的基本条件,逐步放宽城市户口的迁移限制。不过在这个过程中,类似北京、上海这样的特大城市近乎必然地陷入政策悖论难以自拔:一方面,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需要对二元结构进行改革;另一方面,一旦户籍制度有所松动,户口“含金量”越高的地区,越可能面临外来人口蜂拥而入。摆脱这一两难困境绝非易事,因为除了考虑外来人口的强烈需求,还需要考虑以城市居民的变革意愿。
从实际情况来看,阻碍户籍统一管理的障碍,主要来自地区发展不均衡导致的人口单方面流动而产生的大城市病。以及地方政府对本地居民大量失业以及公共财政入不敷出的顾虑。风物长宜放眼量。理论与实践已经证明,通过限制外来人口进入以维护本地居民就业、压缩公共支出的做法,并非长久之计。只有拉动周边地区经济,统筹城乡区域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从而加快形成良性互动格局,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
在深圳之前,上海、成都、昆明、沈阳早已经进行了“居住证制度”的尝试。
2015年10月21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以法治助推新型城镇化。会议认为,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用法治方式完善居住证管理,保障持证人合法权益,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扩大内需。会议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草案规定在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草案还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等方式落户的通道。[1]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规划司副司长陈亚军2016年2月25日指出,《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了六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办事便利。鼓励各地方提高居住证上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尽可能缩小与原有居民之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差异。推进农民工市民化需要两个线索同步推进,一个是户籍制度的改革,主要解决1亿人落户的问题,确保落户后和市民同城同待遇。二是推进居住证制度改革,因为除了落户1亿人之外,到2020年可能还会有2亿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没有落户,要通过实施居住证制度,依托居住证制度提供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