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执法监督。
(三)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丧葬行为。指导婚姻登记机构管理工作及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
(六)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市、区)排列顺序的审核报批。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七)负责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承担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协助管理全市福利彩票销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福利彩票留存公益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
(十)拟订促进全市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负责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康复辅助器行业和养老服务、社会福利、救助管理、殡葬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众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化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工作服务平台。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定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健康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