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交水发〔2010〕756号
【颁布时间】2010年12月21日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12月9日经第3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0年12月20日[1]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养护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养护,是指为保证航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保持或者恢复通航条件的活动。
航道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应急抢通。日常养护包括例行养护和专项养护。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具体承担航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航道养护资金包括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养护需要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以及依法依规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 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统筹协调、安全环保、科学高效的原则,满足防洪、通航等方面的要求。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使用现代化的设施装备,积极推进航道养护智能化。
第二章 养护计划
第六条 航道养护计划是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对所辖航道日常养护、应急抢通等组织编制的年度性工作安排。
航道养护计划应当包括养护内容、养护标准、工作量、生产安全、质量和绿色环保目标、养护费用等。
第七条 航道养护计划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航道的养护计划由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
航道条件、航运需求发生变化的,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航道现状技术等级并相应调整航道养护计划。
第八条 辖区界航道、跨辖区河流上下游航道的养护计划,相关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相互协调;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