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2]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判例),都有侵权行为法律规范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侵权案件提供了指导和准则,也为我们研究侵权行为的概念提供了依据。但它毕竟是一些法律规范,并非是对侵权行为概念的界定。因此,研究侵权行为的概念,仍是我们学者的任务。总结中外学者关于侵权行为概念的研究成果,大致有三种学说: 侵权行为
持这种学说的学者主要强调侵权行为的过错性。如日本民法通说认为:“故意或者过失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这里的所谓过失,是指尽管能够预见某行为的结果而没有预见,因而未能避免结果发生的情况。”王利明教授认为:“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该说认为侵权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中国已故民法专家佟柔将侵权行为概念为:“是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的行为。”刘凯湘教授也认为:“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该说主要从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去界定。中国学者张俊浩教授认为:“损害事实的有无,是认定侵权行为的逻辑起点。”中国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认为:“侵权行为者乃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或利益,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之行为也。”[3]
分析以上学说,可看出对侵权行为概念的研究存在着三个问题:
1.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对侵权行为概念进行界定。一是从行为本身的性质出发,得出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过错责任行为;二是从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出发,得出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从行为侵害民事权利的后果出发,得出侵权行为是一种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由于缺乏一个共同标准,因此,学界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歧极大: 侵权行为
日本学者认为一般侵权行为成立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故意、过失的存在;
(2)违法性的存在;
(3)损害的发生;
(4)损害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国学者认为必须有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
德国学者认为有过错、行为的不法性、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中国更是学说林立。 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