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量。
商品(包括劳务,下同)价值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包括耗用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等转移到商品中的价值;另一部分是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表现为工资、资金利息以及企业利润等。
因此,增值额等于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
法定增值额和理论增值额
理论上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的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的部分。所谓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国家的国情、政策要求,在增值税制度中人为确定的增值额。法定增值额不一定等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原因:是各国在规定扣除范围时,对外购流动资产价款都允许扣除,但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不同,同时存在一些难以征收增值税的行业以及对一些项目的减免税,二者也会有所不同。
增值税类型 特点 优点 缺点
生产型增值税
1.课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
2.确定法定增值额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价款;
3.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 保证财政收入 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不利于鼓励投资。
收入型增值税
1.课税基数相当于国民收入部分;
2.对外购固定资产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
3.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 一种标准的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 凭发票扣税的计算下该方法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消费型增值税
1.课税基数仅限于消费资料价值的部分;
2.允许当期购入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
3.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 便于操作 减少财政收入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国情政策要求在增值税制度中人为确定的增值额。
法定增值额不一定等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原因:
1.对购固定资产扣除范围不同
2.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法不同
具体计算增值额时应注意哪些事项?答: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2)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及规定的费用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