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还可以设置其他需要设置的审批庭。各审判庭又庭长1人,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为审理每一具体案件而成立的审判组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议制的审批庭,另一种是独任制的审判庭。(法律辞典 P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