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的法官

《法官法》第二条给出法官的定义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审判员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但审判员不是固定的职称,是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临时设定的。

设立审判员的根本目的就是完成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审判员有两种:第一种是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第二种是由其所在法院院长任命的,又称助理审判员

审判长(法官)

审判员(法官)

书记员

陪审员

辩护律师

检方控诉官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二)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七)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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