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入原市财政局负责的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布置,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任务。
(四)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市级数据“大集中”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委托起草有关地方税收和规费(基金)征收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的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地方税收、有关规费(基金)、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要求,编制年度地方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改革,建立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体系;负责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四)负责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的稽查;制定全市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稽查的实施意见和办法,监督检查各级地税部门依法稽查情况,组织协调全市地税大(要)案的查处。
(五)按管理权限对市以下地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六)负责地税系统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负责地方税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优化纳税服务,推进省、市税收数据共享。
(八)组织开展税收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开展地方税政工作的调查研究。
(九)承办市政府、省地方税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地税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起草和审核综合性文稿;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财务资产、提案议案、宣传、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挂基层工作处牌子)
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按规定权限指导、管理县(市)地税机构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地税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地税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等工作;承担地税系统基层各项考核、评比、表彰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参与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政策法规的起草、审核等工作;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等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参与重大涉税案件的审理工作;承担全市地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