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大会在制订标准和编纂国际法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大会每年9月至12月集中举行常会,并在之后视需要开会。
根据1945年10月24日签署生效的《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并向会员国和安理会提出建议。大会接受并审议安理会及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报告;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的理事国;大会和安理会各自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根据安理会的推荐,批准接纳新会员国和委任秘书长。联合国的预算和会员国分摊的会费比额都需经大会讨论决定。每一个会员国在大会有一个投票权。
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正式生效,标志着联合国正式成立。
1946年1月10日,第一次联大会议于1946年1月10日在伦敦威斯敏斯特中央大厅召开,有51个国家出席。
1946年1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一个决议。它的主要关注点:和平使用原子能和消除原子能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1946年2月1日,挪威的特里格夫·赖依被任命为首位联合国秘书长。[3]
1953年4月7日,联合国大会提名达格·哈马舍尔德任联合国秘书长。
1956年11月1日,大会召开第一届紧急特别会议,讨论苏伊士运河危机问题。11月5日会议决定设立第一支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联合国紧急部队(紧急部队)。[4]
1961年11月3日,联合国大会提名吴丹担任联合国秘书长。
1968年6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核不扩散条约》,并且呼吁各国批准。[5]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投票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
1971年12月22日,联合国大会提名库尔特·瓦尔德海姆担任联合国秘书长。
1974年11月13日,联合国大会承认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为“巴勒斯坦人民的唯一合法代表”。
1978年5月-6月,联合国大会第一次召开了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
1979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公民价值观。[6]
1981年11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