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4]
按照国际禁毒公约,将活性精神物质(psychoactive substance)分为了: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其他依赖性药物。
从自然属性来讲,这类物质在严格管理下,合理使用。具有一定的临床治疗价值,称为药品。
从自然属性来讲,如果为非正常需要而强迫性寻求,则这类物质失去临床治疗意义,则称为毒品。
因此,毒品一词是一个相对概念。当然,仍然存在一些由于其药物成瘾性高等原因而已经不作为药物使用的(如海洛因等)则只视为毒品。
麻醉药物大致可分为:
阿片类:包括天然来源的阿片以及从中提取的有效成分。
可卡因类 :可卡因,古柯碱等
大麻类:包括各种大麻的制剂,其有效成分为THC
另外还有一些合成制剂用于临床。
2013年11月11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三部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布《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