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包括:①通信线路的保护范围。即邮电、铁路、军队等部门的各种通信线路设备,包括架空线路、埋设线路、无线线路等。②保护通信线路的责任。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保护通信线路工作的领导,经常开展宣传教育;通信线路遭受破坏时,应立即组织力量协助通信部门抢修。沿线的机关、厂矿、部队、学校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责任。各级通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加强对通信线路的维护管理。公安、司法机关对破坏通信线路的案件,应及时侦破,依法处理。废品回收部门不得收购盗窃分子出售的通信线路器材。对保护通信线路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通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③禁止损坏通信设备或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即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电缆标志的水域内进行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不准在海底电缆附近水域内进行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1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3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载波增音站、微波站;不准在危及电杆、拉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不准在架空线路两侧或天线区域内建屋搭棚;不准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不准在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拴牲口和搭挂电线;不准在通信电线上搭挂天线;不准向电杆、电线、电缆、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属设备射击、抛掷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线路安全的活动。④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造成损坏线路、阻断通信的,应责令其承担修复线路的费用并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未损坏通信线路,但已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通信部门应进行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公安机关应配合通信部门进行劝阻或制止。通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使设备造成损坏、阻断通信的,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1]
该规定对于保护通信线路的安全、保障通信畅通、巩固国防,具有重要作用。[1]
第一条 通信线路是国家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党政军民的国内、国际通信任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巩固国防中起着重要作用,为使通信畅通无阻,必须确保通信线路安全。
第二条 邮电、铁路、军队等部门的各种通信线路设备都适用本规定。
通信线路设备包括:
(1)架空线路—电杆、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它附属设备。
(2)埋设线路—地下、水底、海底、管道电缆、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及其它附属设备。
(3)无线线路—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电收、发信天线、微波和卫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线,天线馈线的杆塔、导线、波导及其它附属设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护通信线路工作的领导,经常开展保护通信线路的宣传教育工作。必要时,应组织沿线各单位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民兵组织进行护线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