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是两块陆地之间、两端连接海洋的天然狭窄水道。世界上这类地理意义的海峡有数千个,从不同的标准可予以不同的分类。法律上的海峡是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这种海峡在理论上也称为国际海峡。
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其领海宽度扩展至12海里,许多过去曾被认为是世界主要贸易航线一部分的海峡将处于沿岸国的领海范围之内。据统计,世界上这种海峡有116个,其中有30多个被认为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按照《联合国海洋公约》的有关条款,“国际海峡”的概念可以定义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或外国领海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或其通过已全部或部分地为长期存在、现行有效的专门国际条约规定的海峡。依其适用的通过制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可分为: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使用无害通过制度的海峡以及适用专门条约制度的海峡。[1]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在国际海峡,所有船舶和航空器、包括军舰以及运载核武器的船舶(一般不能断言其航行是无害的)都享有通过性航行权(right of transit passage)。这里所说的通过性航行,指仅以迅速而不间断的通过为目的的航行。这里所说的通过性航行权,是指海峡两岸的国家或地区有义务不得妨碍或者阻止通过性航行。可以说,在通过性航行制度成立之后,发达国家提出的关於国际海峡应具有与公海同样的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的主张基本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台湾海峡的两端没有一端是领海,台湾岛的外侧也不能具备同样方便的可替代性航线,而且台湾海峡本身又正在用于(which are used for)国际航行,因此按照对中国有效的《海洋法公约》,在台湾海峡不能适用传统的无害通航制度,而只能适用新的通过性通航的制度。
根据《海洋法公约》定义,国际海峡是夹在公海与公海等之间的领海中,用于国际航行的重要海峡。通过时被赋予的“过境通行权”与领海内的“无害通过权”相比,活动的自由度更高。[2]
(1)海峡沿岸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其主权或管辖权;
(2)沿岸国的主权或管辖权的行使受海洋法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3)非沿岸过境通过权不影响沿岸国对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主权和管辖权;
(4)通过制度不应在其他方面影响构成这种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过境通行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过境通过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在适用过境通行的海峡中,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不受阻碍地过境的权利。但过境者也承担义务,如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不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过境通过的飞机应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适用于民用飞机的《航空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