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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成语最早见于北宋元祐元年(1086年)苏轼弹劾吕惠卿的奏章,原文"稍正滔天之罪,永为垂世之规"。宋代理学家对"滔天"的语义解释为"罪恶如洪水弥漫天际"。宋代苏轼《吕惠卿责授建宁军节度副使本州安置不得签书公事》"稍正滔天之罪,永为垂世之规"的用例,反映该成语在古典文学中的递嬗轨迹。
成语包含两层语义维度:
字面本义:"滔天"指恶行规模如洪水滔天,"罪行"强调行为违法性
比喻引申:现代语义聚焦于"罪恶程度突破道德法律底线"的核心特征[1]
语言学家统计显示,该成语在司法文书中的使用频率较文学作品高出37%,凸显其罪责认定的功能特征。
根据现代汉语语料库分析:
78%的用例作宾语(如"犯下~")
15%作主语、宾语、定语修饰'性质''程度'等抽象名词
7%作主语构成判断句式(如'~不容宽恕')
偏正结构使其具有前置修饰受限的特点,未见与程度副词'极其'等连用的实例。
与"滔天大罪"构成同义聚合:
语义共性:均强调罪恶重大
形式差异:'滔天罪行'与'滔天大罪'为近义成语,语义均指'罪恶极大'
语用分化:政治文献偏好'大罪'(如毛泽东《质问国民党》),司法文书多用'罪行'
在历史叙述中的典型用例:
九一八事变(1931年):描述日本关东军实施细菌战、大屠杀等暴行[1]
皖南事变(1941年):毛泽东在《为皖南事变发表的命令和谈话》中批判国民党破坏抗战
语用学研究表明,该成语在新闻报道中的使用具有强烈的道德谴责功能[1] 。
2015年南京大屠杀档案申报世界记忆遗产时,申报文本7次使用该成语描述侵华日军暴行[1] 。在汉语水平考试(HSK)大纲中,该成语被归入六级词汇,要求学习者掌握其语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