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水平的确定包括 3个要点:①以群体为标准,如家庭;②以实际的消费状况为标准,即直接衡量占用的社会产品和劳务的多少;③以平均的消费数量为标准。生活水平与生活费用、生活标准不同。生活费用指维持特定生活水平的货币支出,生活标准则指期望达到的生活状况。
生活水平包含一系列满足居民物质生活需要和精神生活需要的内容,一般用指标体系来测定。1953年联合国首次草拟了关于生活水平的指标体系和国际比较方法。1959年联合国关于《在国际范围测定和衡量实际生活水平》的报告,进一步使衡量生活水平的方法系统化。
1978年联合国进一步修订了《社会和人口统计体系》(SSDS)文件专辑,提出了测定生活水平的12类指标:①出生率、死亡率及其他人口学特征;②医疗卫生条件;③食品消费;④居住条件;⑤教育和文化;⑥劳动条件和就业率;⑦居民的收入和支出;⑧生活费用和消费价格;⑨运输工具;⑩休息的安排;?社会保障;?人的自由。每一类中又规定了若干局部性指标。对生活水平的测定也有主要使用某一单项指标的,如:人均国民收入指标,实际收入水平指标,实际消费水平指标,人均寿命指标,恩格尔系数(见社会统计学派),人均卡路里或蛋白质摄取量指标等。
城镇居民家庭就业人口
指城镇居民从事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口。就业人口包括通过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由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等方式,在国有制、集体所有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在华独资的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劳动的有固定性职业或临时性职业的人口。被聘用和留用的离退休人员也计入就业人口。本指标可以反映城镇居民的就业情况,是计算就业面、负担系数的重要资料。
城镇居民家庭全部收入
指被调查城镇居民家庭全部的实际现金收入,包括经常或固定得到的收入和一次性收入。不包括周转性收入,如提取银行存款、向亲友借入款、收回借出款以及其他各种暂收款。
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
指被调查城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之后,所余下的实际收入。
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