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法律上看,私有化的实施主体(包括决策主体和具体的转让行为的实施)只能是拟进行私有化的全体投资者。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公共设施的私有化的合法实施主体必须是全体公民,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私有化的合法主体只能是投资创办该集体企业的全体投资者集体,合作社的私有化实施主体必须是合作社的全体社员。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只能由这些具有原始投资者地位的所有权人自己决定是否进行的私有化决策才是合法的意愿表示,也只有由所有权人自己亲自实施(即通过全体投资者共同投票的方式)或通过法定程序委托实施(即通过全体投资者的代表投票的方式)的私有化才是合法的私有化。非法的私有化行为实际上就是当权者利用手中的党权、行政权和管理权进行的抢劫,其行为本身就是犯罪。
私有化的过程应该是一个符合逻辑、符合理性原则、符合法理和符合法定程序的,即从是否进行私有化的决策开始到怎样进行私有化的每一个具体步骤都应该是合理的、合法的,并能够得到拟进行私有化的企业的全体(至少应是绝大多数)投 留着否定非法私有化的一切行为和私有化结果以及依法恢复企业组织、收回公有企业的原有财产的权利-按照马克思的话来概括就是“剥夺剥夺者”。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组织主要包括政治组织(国家、政府机构、党派、协会等)、经济组织、宗族组织(家庭、家族、氏族等)、宗教组织、学术组织等。私有化实际上就是对组织制度进行所有权改造,即将原来相当多的一个公众群体或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某类群体或全部群体所有的组织改变为个别或一部分人私人所有的组织。然而,上述组织中利益最集中的组织还是经济组织。因此,一谈到私有化,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原来真正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社员所有制企业(主要是曾经遍布全国各个乡村和城市的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显然,从私有化主要是对经济组织的所有权进行的更换这一点来看,我们不难发现,私有化的本质就是利益斗争,即一少部分人通过和平革命的方式获得公有企业组织及其财产。
组织在所有权制度安排上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主要决定着这样两个方面的基本重大问题:一是组织是否可以通过公有制或私有制这样两种截然不同的所有制来实现社会正义?二是组织是否可以通过公有制或私有制这样两种完全相反的所有制来实现社会效率?此两个问题实际上最终还是一个问题,即人类通过组织的建立怎样才能使整个社会的达到生活质量的最大化?有人认为,人类的生活质量可能与所有制没有关系。但是,我们的研究发现,人类生活的几乎每一个方面都与各种社会组织的所有制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所有制决定着人类生活质量的最大化,即不同的组织所有权制度安排意味着人们通过该组织实现的生活质量是不同的。因此,寻找一种能够实现人类生活质量最大化的所有权制度安排对于人类社会而言竟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也正是人类历史上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特别关注所有制问题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