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奖章,也称作军功章或功劳奖章,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领导机关授予在军队作战、训练、执勤、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立功人员佩戴的、用以褒奖其军功的荣誉证章。
在1952年1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为加强对立功创模运动的领导统一全军奖励工作而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以后,分为特等功奖章、一等功奖章、二等功奖章、三等功奖章。在1963年9月2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发布以后,分为一等功奖章、二等功奖章和三等功奖章。
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规定的证章没有统一制发。
1979年3月2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关于颁发战时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的通知》,规定对立三、二、一等功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由总政统一制作了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1979年10月20日,总政治部下发《关于对平时立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颁发立功奖章和英雄模范奖章的通知》,规定对平时立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也颁发立功奖章和英雄模范奖章,从1979年12月1日开始实行。从此全军有了第一代统一的奖励证章(即中国人民解放军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经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批准,解放军总政治部日前发出通知,从2011年8月1日起,全军正式启用新式勋章、奖章、纪念章及奖励证书。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1] 第二条规定:“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照本条令执行。”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十八条到第四十一条关于具体立功条件的规定可知:
第十八条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十九条 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时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条 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保障、装备保障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