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医籍中已提到有关职业病的内容。古罗马的老普林尼记述了奴工用猪膀胱预防熔矿烟气的办法,瑞士医生帕拉切尔苏斯提出铸造及熔炼中的劳动卫生问题,G.阿格里科拉报告矿工中呼吸病多发,B.拉马齐尼所著一书,详细分析和记载了多种生产有害因素与职业病的关系。随着大工业生产及自然科学发展,职业性疾病越来越多。
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发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10大类132种。这些病症涉及呼吸系统、皮肤、眼睛、耳鼻喉口腔等,对职工的生命健康有极大危害[3] 。
截至2018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97.5万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87.3万例。抽样调查的结果则显示,有1200万家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超过2亿劳动者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3] 。
截至2023年底,全国纳入专项治理企业18.5万家,已完成7.5万家。开展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实现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重点职业病监测县区以及监测病种全覆盖。强化监测与监督执法、危害治理和健康企业建设联动,累计监督检查用人单位92万余家、建设健康企业1.9万家、选树“职业健康达人”6.9万名。全国现有职业病诊断机构620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5670家、尘肺病康复站829家,基本形成了“地市诊断、县区体检、乡镇康复”的职业病诊疗康复体系。[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职业病患者的悲哀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