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aetors或praetores译为“行政长官”。古罗马的司法官,在有关公正的案件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负责举办公共竞技会,并于执政官不在时,行使广泛的行政权力。
执政官制度约于公元前510年,随国王制的废除而兴起。当时有两位执政官,他们不仅掌握财政及政府的最高权力,并统率部队,因而必须长期离开罗马。起初,行政长官仅限由政府中有执行法律权的官吏担任,但约于前337年,此一职位亦可由平民担任。
在公元前242年以前,仅有一位行政长官处理罗马公民间有关公正方面的事务。在那年又设置了第二位行政长官,俾处理其中一方或是双方均为外国人士之诉讼案件。原先之官职遂被重新命名为城市行政长官(praetor urbanus),而新设的官职则被称为外事行政长官(praetor peregrinus)。其后不同的时期里,行政长官的人数屡有变化。
约公元前227年,加派两名外事行政长官前往西西里岛与萨丁尼亚;约前197年,又增派两名治理西班牙。西元前1世纪初期,执政官苏拉(Lucius Cornelius Sulla)曾将行政长官的数目增加至8名。其中2名继续掌理民事案件,而其馀6名则被指派至特定法庭处理勒索、贿赂、盗用侵吞、叛国、暴行、谋杀以及伪造等案件。一年任期届满后,他们通常转任为地方总督。
自早期开始,行政长官身为一名政府行政官员,均会发布一道法令,说明其将遵循之程序。约于西元前67年,行政长官反受法律约束,必须遵守自己的法令行事。
最后,此种法令经过数世纪以来的修正,成为铸造罗马法并使之适应新环境及适应公正与诚信原则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公元2世纪时,哈德良(Hadrian)皇帝统治期间,曾制订并公布一部《永久性法令》。然而当时行政长官的司法权限,已经受到皇帝的限制。罗马帝国末期,大部分的行政长官职权不复存在,但是城市行政长官仍保存下来,负责筹办公共竞技会。
世界各地的行政长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称所属特别行政区的最高行政首长为行政长官,又称为特首(特区首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1997年设立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最高行政首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1999年设立之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最高行政首长。
台湾:陈仪
台湾省行政长官:是中华民国政府于1945年至1947年之间短暂设立之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的最高行政首长,用于治理主权刚由日本交还中华民国的台湾地区,1947年成立台湾省政府后,其职位由台湾省政府主席取代。[1]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在2002年9月12日宣布成立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亦以行政长官作为其最高行政首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