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的邀请,我们于2005年10月17日至21日在中国古城西安召开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并庆祝该组织成立四十周年,回顾她为维护和保护作为可持续和人文发展的一部分的世界文化遗产所作出的长期努力。
得益于大会期间召开的“古迹遗址及其周边环境——在不断变化的城镇和自然景观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国际科学研讨会上所交流的众多案例和反思,以及得益于中国和各国政府、研究机构和专家关于在加速变化和发展的条件下充分保护和管理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诸如古城、自然景观、古迹路线和考古遗址)的经验。 注意到《国际古迹遗址保护及修复宪章》(即《威尼斯宪章》,1964年)以及该宪章所引发产生的其他许多文件中所体现出的对古迹遗址周边环境保护的国际的和专业领域内的兴趣——这种兴趣尤其是通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国家委员会和国际委员会表现出来,并体现在《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年)和其他国际会议所通过的结论和建议中,诸如:《会安宣言——保护亚洲历史街区》(2003年)、《恢复巴姆文化遗产宣言》(2004年)以及《汉城宣言——亚洲历史城镇和地区的旅游业》(2005年)。
注意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中关于“周边环境”的概念,包括《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1962年)、《关于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1968年)、《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1976年)、《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尤其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及其执行性原则——在这些文件中,“周边环境”被认为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也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国际和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机会。
强调有必要采取适当措施应对由于生活方式、农业、发展、旅游或大规模天灾人祸所造成的城市、景观和遗产线路急剧或累积的改变;有必要承认、保护和延续遗产建筑物或遗址及其周边环境的有意义的存在,以减少上述进程对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意义、价值、整体性和多样性所构成的威胁。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的代表特此通过如下有关原则和建议的宣言,并将它告知所有能够通过立法、政策制定、规划和管理等途径促进宣言目标实现的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和专家,以便更好地保护世界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及其周边环境。
1、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周边环境指的是紧靠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和延伸的、影响其重要性和独特性或是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组成部分的周围环境。
除了实体和视觉方面的含义之外,周边环境还包括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所有过去和现在的人类社会和精神实践、习俗、传统的认知或活动、创造并形成了周边环境空间的其他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当前活跃发展的文化、社会、经济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