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职责。
(二)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监管等房地产行业管理方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适合市情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计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销售、交易等方面工作。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发展规划;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和资质年检工作。负责核准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销售备案工作。
(四)负责房地产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监测和定期发布市场信息工作;负责房地产中介行业监督、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作。
(五)负责全市房屋测绘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产权产籍登记工作。
(七)负责全市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商品住宅公共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八)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危旧房屋的改造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负责市区直管公房、廉租房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查处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负责全市各类建筑的白蚁防治管理,组织开展白蚁防治研究工作及城市害虫灭治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经纪人与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物业管理协会、白蚁防治协会的工作。
(十四)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房地产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公文、会务、机要、信息、保密、宣传、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和信访等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和对外联络接待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设施设备的保养维护、水电管理、安全保卫、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工作。
(二)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