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劾权最早起源于英国议会,用于牵制君主权力[5] 。中国封建社会御史制度兼具弹劾与监察职能,但服务于皇权。近代孙中山提出“五权宪法”,将弹劾权独立为监察权核心,影响民国时期监察院设计[2] [3] 。西方资产阶级民主中,弹劾权演变为议会制衡行政的重要工具[8] [6] 。
英国弹劾制度始于14世纪,议会通过弹劾贵族限制王权[4] [5] 。美国制宪会议继承该传统,1787年宪法授权国会弹劾总统等文职官员[4] [9] 。
美国弹劾程序由众议院发起,参议院审判[4] 。历史上共16人遭弹劾,包括克林顿(1998年)因伪证罪被众议院弹劾,但参议院未定罪。特朗普(2019年)弹劾案反映程序政治化倾向[9] 。
弹劾权理论基础包括人民主权和权力制衡[3] [7] 。高一涵强调弹劾权需配套监察职能(如监督行政、检查会计)[7] 。美国宪法明确弹劾针对“重罪轻罪”,但标准模糊引发争议[9] 。五权宪法中弹劾权独立于立法,旨在避免议会专权[2] [3] 。
南京国民政府监察院行使弹劾权,但设计混淆弹劾与不信任投票[3] [9] 。民国第一届国会弹劾权效仿西方,却因政局动荡收效有限[3] 。孙中山设想弹劾权结合考试权,完善吏治[2] 。
立陶宛总统(2004年)、菲律宾阿基诺夫人(1986年)等弹劾案例显示议会监督的威慑效应[6] 。弹劾需严格法律依据,避免沦为政治工具[5]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