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隔离,指在日常生活中,按照不同种族将人群分割开来,使得各种族不能同时使用公共空间或者服务。历史上最著名的种族隔离发生在南非和美国。
自1954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起,第14任美国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领导的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里程碑式的判决,从法律上终结了美国的种族隔离制度,其中的最重要判决包括1954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64年的“亚特兰大之心汽车旅馆诉美国案(Heart of Atlanta Motel, Inc. v. United States)”等等。[1] [2] [3] [4] [5] [6] [7] [8] [9] 同时,沃伦法院还通过一系列判决终结了美国南部各州的种族隔离法——吉姆·克劳法。[1] [2] [3] [4] [5] [6] [7] [8] [9]
种族隔离制度是以1913年的“原住民土地法”作为开端。由于广泛的使用而被执政的南非国家党(National Party)予以强化。接受差别待遇的黑人有2500万人,印度人约有90万人;但是白人只有近400万人。
这个制度对白人与非白人(包括黑人、印度人、马来人、及其他混血门族)进行分隔并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给予歧别待遇。1948年被以法律方式,直到1991年南非共和国因为长期的被国际舆论批判与贸易制裁而废止。联合国也认为“种族隔离是一种对人类的犯罪”。
南非共和国的政府说法是:“南非共和国是一个多种族国家,各民族的传统文化与习俗皆有所不同,言语也有所差别。让各民族各自发展,并不是种族隔离,而是各自发展。”但是明显的白人掌握政治经济的权力,有色人种成为廉价劳动力的来源;其中的黑人多在白人拥有的农场工作,但是只拿到白人十分之一的工资,而且工资通常无法养家;也有不少黑人失业。
原住民土地法与“家园政策”——1971年开始将居多数的黑人移居到南非共和国13%的边陲地带的十个“国”并给予自治权,目标是使其独立;移居的这些“国”的黑人会失去南非共和国的公民身份。但是这些“国”中白人仍然居有政治经济的优越地位。而且南非共和国从1976年到1981年扶植温达、希斯凯、川斯凯与波布纳等四个“国”独立,但都没有被国际所承认。
隔离设施法——公共场合的坐位与使用以白人与非白人作为差别。
集团地区法——以人种作为居住地区的限制;
混种婚姻禁止法——禁止人种不同的男女结婚;
背德法——对于恋爱行为的限制与惩罚;
其他在医疗、宗教、就职等方面都作出相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