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军队中就有警备勤务,并设专职官吏负责此项工作。据《周礼》记载,在周朝的地官之属中就有“司门”官一职,职责主要是守卫京城十二门、稽查走私和城门关桥的守备。汉朝的城门校尉、隋朝的司门侍郎及唐朝的司门郎中等都担负警备勤务之职。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军在编练新军时颁布的《陆军警察试办章程》规定:“陆军警察为军事警察,专司稽查海陆军官长士兵应遵守纪律及一切规则等事宜,并为地方行政司法警察之辅助。”现代意义上的警备勤务正式形成。
公元前356~前326年,在亚力山大统率下的马其顿军队里,为整肃军纪,曾设立警察分队。公元10世纪前后诺曼底人入侵苏格兰时,军队里已有由国王亲自任命的宪兵队长,任务主要是维护治安,保护王族利益,处理军队中的违纪事件。亨利八世统治时期,宪兵队长已下辖若干宪兵连,并设有宪兵连长,分担原来宪兵队长的职责。1611年,英国在北美的殖民地弗吉尼亚也设有宪兵队长,并在由副总督制定的军事法典中规定了明确的职掌范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陆军宪兵发展到20余万人的规模,担负着直接投入战斗、战斗支援和战斗勤务支援等广泛任务,在战时还担负维护战场纪律、对建制和配属的部队进行控制、处置战时犯罪和军用器材非法流通等任务,平时在军队驻地和营区担负执法,包括刑事侦查和临时看管军内犯人等军事司法工作。很多国家的军队则把平时军队的警戒与防备,称为“宪兵勤务”。
包括例行警备勤务和临时性警备勤务。①例行警备勤务。包括军容风纪检查纠察勤务、军车检查纠察勤务、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等。军容风纪检查纠察勤务,是对在军营外部公共场所活动的军人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军车检查纠察勤务,是对运行中的军车的运行秩序及交通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是对冒充军人、军车或其他军队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②临时性警备勤务。包括临时警卫勤务、组织协调驻军参加集会或者有关活动、帮助军人解决困难等。临时警卫勤务一般适用于保卫外出视察、检查工作的政党和国家、军队重要领导人,以及用于保护其他重要警卫目标、重大事故与事件的现场;组织驻军参加有关活动,包括组织区域内驻军集会,组织驻军参加地方组织的大型活动,组织驻军协助地方有关部门维护车站、码头、机场等场所的秩序,组织协调驻军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等;帮助过往军人解决困难,如医治危重疾病、存放携行物品、维护合法权益等。
随着军队和地方交流的逐渐加强,军队和军人的活动内容、活动方式日趋丰富和扩大,军队和军人的非军事行为增多,警备勤务在内容上将不断拓展,职责不断延伸,警备勤务的地位作用将更加突出。
发布者: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室[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