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这个术语在美国得到了广泛使用,在国外还未有权威人士对这个术语作出一个精确的定义,或者指出它与类似术语的区别。
罗森(Rosen,1985 年)把一笔使用费定义为一个价格,该价格是由一个政府生产的某个商品或劳务的收费标准。 某些学者看起来把这个术语限于对政府生产的服务的付费。
使用费可以被理解为公共部门中的单位通过销售自己所生产的商品或劳务,用有偿交换来取得收入的形式。只要商品或劳务可以销售,使用费就可以成为公共部门获得收入的一种手段。
使用费的特点正好与税收相反, 它是自愿的。因为政府部门所提供的商品和劳务,大多不能销售或不适宜销售,使用费只是取得收入的一种辅助手段,收取使用费的作用,除了可为政府筹集一部分公共收入外,更重要的 是在以下两点:一是有利于促进政府所提供的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二是有助于避免经常发生公共设施的所谓“拥挤”问题。[1]
就某些公共服务而言,增加一个消费者可能就会给其他使用者造成额外成本,这种成本称之为拥挤成本(congetison cost)。比如,如果道路和桥梁越来越拥挤,行驶速度就会缓慢,所有使用者的(时间)成本就会增加。由于向额外一个消费者提供某种公共服务没有增加政府的成本,故政府无需征收更多的收入来弥补经营成本。可是,政府应当且时常就全部公共服务向使用者收费。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费的目的就是要在竞争性需求之间配置稀缺资源。
我们借助图1来分析这种拥挤现象。对于低于 的使用数量或公共服务数量,即使消费者增加了,也不会给其他使用者造成任何成本。这种设施实际上还不是“拥挤的”。由于边际成本(经营成本和拥挤成本)为零,效率价格也是零,不需要收取使用费。如果这种公共服务的需求是 ,不应收取使用费,或用一般性税收或用某种固定费就可补偿资本成本。对于超过 的使用数量或公共服务数量,这种公共设施就开始变得拥挤,消费者增加就会给其他使用者造成拥挤成本。因此,这种公共服务的需求是 ,适当的使用费就是 ,由此导致的使用数量等于 。在 ,最后一个使用者的边际收益是 ,等于该使用者给其他所有使用者造成的边际成本。倘若不收使用费,使用数量就有可能是 ,这种公共设施就会使用过度,也就是它“太拥挤了”。 图1
通过使用费来定价,以校正拥挤成本,可能需要在不同的时间有不同的收费。就图1所表明的公共服务而言,需求有时是 ,要求效率使用费为零;有时可能是 ,效率使用费是 。比如,公园在周末比较拥挤、交通要道在上下班时间比较拥挤,而在平常则不然。换言之,高峰时间与非高峰时间的需求是不同的。在需求高峰时,收取较高的使用费比较合理;在需求非高峰时,收取较低的甚至为零的使用费比较合适。
显然,有效地利用使用费所产生的收入不一定能弥补额外经营费用。在图1中,在高峰需求时间按价格 收取拥挤使用费会产生净收入,因为边际经营成本为零。这恰好是使用费的优势之一,这些使用费表明了新设施的实际需求,并为建造新的没施提供资源。如果现有的使用者对其消费正在支付适当的成本(包括拥挤成本),而且仍然存在着超额需求(说明拥挤现象严重),那么,这就说明所选定的这种公共设施数量太小,消费者愿意支付以增加这种公共设施。超过经营成本之上的收入(这是由高峰时间的使用者支付的)可以用来增加这种公共设施或建造另一种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