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境采用的国家标准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采用首都北京所在的东八时区的区时作为全国统一的标准时间,并称其为“北京时间”。目前,北京时间=协调世界时UTC(NTSC)+8小时。
近代,在中国历经清末、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百年之中,中国的时间标准从视时到平太阳时,从地方时到标准时,从海岸时、五时区区时一直到今天统一使用的北京时间。
清末民初时期,官方采用的标准时制一直是首都北京的地方时(即东经116.4°的地方时)。
清朝的编历授时工作由钦天监负责,这一时期内使用的是晷影、漏刻测时报时,测出的时间是视太阳时[2] (即真太阳时,是一种依据太阳位置确定时间的计时方式,每日长短会因太阳升起和落下时差的变化而有所不同)。直至民国二年(即1913年),在预编次年的历书时,才改用平太阳时(依据钟表确定时间的计时方式,每日长短固定),《中国近代天文事迹》中记载,“用东西各国通行之法数推算,且以平太阳时为标准”[3] ,也就是说,官方历书于1914年才使用北京地方平太阳时代替视太阳时。当然,对于这一时期的绝大多数老百姓来说,由于没有能用于计时的钟表,依旧只能靠太阳位置确定大致时间。
虽然官方历书采用的时制一直是北京的地方时,但其实早在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中国海关就提出采用东经120°标准时作为沿海各关通用之时,称作海岸时[4] (实际上就是东八区的标准时)。当时除沿海地区外,内地如京奉、京汉、津浦等线路以及长江一带也采用这一时制。
民国时期,全国基本采用五时区区时,即中原时区、陇蜀时区、回藏时区、昆仑时区、长白时区五个时区。民国七年(1918年),中央观象台提出划分全国为五个时区[5] ,但事实上初期除沿海地区外,其他地区标准时制度的实行依旧比较混乱。直至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3月9日中华民国内政部在重庆召开标准时间会议,才确认我国标准时区基本沿袭前中央观象台划定,对原划分稍加改动后,规定各区名称、标准及范围如下[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