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政治体制概念涵盖了政治制度的各个方面,既包括政权组织形式,还包括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在中文文献中与经济体制改革对应,通常用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讨论;狭义的概念就是指国家权力的配置方式,西方文献源流中主要是指称政府组织形式(form of government),马克思主义文献通常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二者并无实质区别。[2]
政治体制
中世纪
托马斯·阿奎那重新解释了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思想,将政体按照统治者的施政目的和人数多少进行划分。为治下的人民谋求幸福的统治是正义的,依统治者人数多少依次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平民政体;不是为人民谋求幸福的统治是不义的,依统治者人数多少依次为:暴君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而平民通过人数上的优势压迫富人,则是暴民政体。而阿奎那认为最好的政体是君主政体,而最坏的政体则是暴君政体。
近代
启蒙运动之后,政体理论上划时代的建树人物是法国思想家让·布丹。他根据掌握国家主权的人数多寡,将政体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他认为法国的君主政体是最好的政体,把君主政体按照君主行使权力的方式分为王朝君主制(或者称作正宗的君主制)、领主君主制和暴君制。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将世俗政治权威置于了神法和自然法的规范下,认为只有这样,人民才能真正享有财产和自由,并且自愿服从主权者的权威。
此后,托马斯·霍布斯才完全摆脱了伦理、道德和宗教的约束,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按照主权的归属将政体分为一人掌握主权的君主政体、议会式的贵族政体以及全体臣民大会掌权的民主政体。霍布斯放弃了对理想政体的探讨,认为人性的自私不可能让统治者放弃私利而只谋求公共利益,只有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统一的地方,公共利益才会被增进。他认为这只有绝对君主制才能够实现。
现代
在理论上和技术上对于政治体制的研究是属于政治学的一门子领域,被称为比较政治学。(Lichbach和Zuckerman,1997)
由于比较政治学是专门性的,学者们仍缺乏一种针对所有形式的政府的广泛研究。学者间也争论是否有可能建立起一个广泛的政权分类系统。在政府比较上最传统的也是最常用的方法是二分法(例如民主与专制,而这并不是一种类型学),大多数学者倾向于研究并比较两种或三种不同的政权形式。或许唯一例外的是专家们对于选举制度的比较,他们使用大量的资料和数学来计算何种形式的选举制度能产生最稳定、持久、和最能代表民意的政权。
大多数比较都是针对特定制度的研究。一些人则研究政权的形式与其正当性之间的联系(例如民族主义、经济体系)。在比较政治学上的主要辩论之一是对于总统与国会之间互相抗衡的稳定性。另一个辩论则是民主是否会促进经济发展。
其他的学者,例如制度架构的专家,则尝试设计新的政权形式。例如艾伦·李帕特(Arend Lijphart)替民主政治设计了一种新的解决制度,称为协商民主,这种形式的民主政府能够分割为几个社会(文化、种族、政权、意识形态等等),在单一的政权下表达每个社会的民意,以避免冲突或分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