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国政治始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正是在大革命期间,现代意义上的议会开始萌芽。它的职能和任务与三级会议有着本质差别。它作为法国资产阶级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或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在君主立宪制时期起着限制王权的作用,在民主共和制时期起着监督和均衡行政权力的作用。从第二共和国至第四共和国一百多年时间里,法国议会职能逐步扩大,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第四共和国时期(1946—1958年),法国议会的权力达到巅峰。议会拥有选举总统、决定政府组成、任免总理和批准政府施政纲领等权力。为了克服第四共和国时期党派纷争、议会滥用权力而导致政局不稳、政府无能的弊端,第五共和国的创始人和第五共和国宪法制定者吸取了以前的经验教训,有意识地对第五共和国议会的权力、地位和作用进行了限制,权力中心逐渐由议会转移到总统(1958年的宪法将议会排在第四章,在第二章共和国总统和第三章政府之后),法国遂成为一个半总统半议会制的共和制国家。
在法国议会史上,多采用两院制,两院相互牵制,又互为补充,实现孟德斯鸠的均衡理论。这种结构旨在防止单一议会滥用职权。在各个时期,法国实行议会两院制均衡原则的表现方式不尽一致。[1]
根据法国现行宪法,法国议会实行两院制,即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议会投票通过法律、监督政府行为、评估公共政策。
总统在与总理和两院议长磋商后有权解散国民议会。总统任命国家机构负责人需征询议会意见。
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有权对政府进行质询。国民议会有权对政府通过不信任案,或表示不赞同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政策声明。在此情况下,总理必须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
参议院不能被解散。参议院保证共和国的各个地方单位的代表性。
国民议会议员不得超过577名,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除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法国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凡年满23周岁的法国公民均可当选国民议会议员。
选区划分
政府授权内政部根据国民议会议员人数,把全国划分为577个小选区,其中法国境内555个,海外省或行政地方17个,海外领地5个,每个选区各选举产生1名议员。选区的划分以行政区划为基础,以人口为依据,每省最少有2个选区,最多可拥有24个选区,每名议员至少代表10.8万名选民。
候选人
候选人由党派提出,各党派在各选区只能提出1名候选人。候选人不一定要在该选区居住、工作或与该选区有某种联系。候选人在选举日前21天提出,并同时提出候补人选。候选人参选时,交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如在选区两轮选举的任何一轮中,获得5%以上有效选票,保证金予以返还。
竞选办法
实行“单记名多数两轮投票制”,选举均在星期天进行。在第一轮选举中,如某一候选人获得了参加选举的半数以上选民的支持,而票数又至少等于登记选民数的25%,他就当选为该选区的议员,无须进行第二轮投票。如第一轮选举中无人得到50%以上的选票,则在随后的第二个星期天组织第二轮选举。只有在第一轮选举中得到了超过12.5%的登记选民人数选票的候选人才有权参加第二轮选举。在第二轮选举中,某一候选人只需获得相对多数的选票便可当选。得票相等时,年长者当选。在第二轮投票中,参加竞选的政党可实行联合,互相让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