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原告人起诉状经法院审查认为合格后,法院应当受理原告人的起诉状,于是,原告与法院之间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诉状后,必须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一般要向法院提交答辨状,于是,被告与法院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由于这种社会关系是发生在民事诉讼之中的,所以,它应当受到而且也不能不受到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调整。在起诉阶段是这样,在诉讼的其他阶段也是这样。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法院,被告与法院之间始终会形成一定的并受到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第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地位。不难看出,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法院是主体之一,在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之中,法院也是主体之一。是法院传令全体诉讼参与人依次为诉讼行为,是法院敦促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联系。所谓“多面”是指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法院与第三人、法院与证人、法院与鉴定人、法院与勘验人、法院与翻译人员等“面”结成的关系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例: 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A. 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 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C. 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D. 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答案为D。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诉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立与平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因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参加诉讼的目的、作用、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可以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分为以下五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 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