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对动漫和网络游戏的市场监管及依法对动漫、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核等职责;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规定,以及指导、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三)加强全县文化产业管理,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职责;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加强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出版物市场的执法监管职责;加强指导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民健身的职责。加强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职责。[1]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和版权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省有关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和文物管理的法规和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和版权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版权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新闻出版、版权产业发展;管理全县文化体育市场,负责对相关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管理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的综合执法工作。
(三)负责规划、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县的文化体育工作,实行文化体育全行业管理。组织开展全县性的文化体育活动,承办市以上各级在我县举行的文体活动,组织参加各级各类文体竞赛活动。
(四)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艺术、体育、对外对台文化体育交流、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五)指导、管理全县文化艺术事业和社会文化事业,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推动全县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领域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体育产品生产,指导、监管全县重点文化艺术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负责全县性文化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
(六)组织实施全县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以及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负责文物考古、文物保护、博物馆(纪念馆)工作。
(七)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
(八)负责新闻出版单位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监管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内容,组织查处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活动;监管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负责本区域内的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及记者站的监管,负责新闻单位记者证核发和使用管理,组织查处新闻违法活动;负责全县印刷业的监管。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和涉外侵权的行政案件,打击盗版活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