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罪状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具有使刑法典具有超前性、保持刑法典的相对稳定性、严密刑事法网的功能,所以它受到中国最高立法者的青睐。另外,中国刑法立法追求完美的“大一统”的立法模式迫使立法者不得不牺牲罪刑明确性而选择大量使用空白罪状的立法技术。
空白罪状的存在意味着该情形下刑法的启动要以其他法律、法规的前置性判断为前提。空白罪状的司法识别与判断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其在新刑法创空白罪状历史新高并且空白规范位阶相差悬殊的情况下更显重要。空白罪状因高度概括性与相对限定性的立法模式不同,其识别与判断有很大的不同。空白罪状的识别与判断,要解决好空白罪状所包含的空白规范位阶排序和空白规范变更之溯及力问题,而遵循自律原则、可预测原则,是罪刑法定的内在要求。
在中国刑法中,空白罪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往往内容较多,而为了保证刑法条文的相对简练,不便对其特征作出具体表述;
空白罪状所包含的其他法律、法规对社会发展变化的反应较快,从而可以使刑法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适应飞快发展的社会的需要。
空白罪状是中国刑事立法技术的一个特色,有论者对司法实践适用空白罪状时,如何贯彻罪刑法定提出了对策和建议。空白罪状最根本的特征是某种犯罪的具体特征(全部或者部分行为要件)需要参照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称参照依据)加以确定。空白罪状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授权”,即最高立法机关仅规定某种犯罪的罪名和法定刑,而将该犯罪的具体构成特征的全部或一部授予其他国家机关通过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来加以填补和充实。 空白罪状
首先,
空白罪状的高度开放性必定带来很大的扩罪的可能性,它将犯罪的具体特征留给将来的参照依据去确定,而使现存的罪名变得十分模糊,这违背罪刑的确定性。 空白罪状
其次,
空白罪状条文与罪刑明确性原则相违背。这主要表现在:空白罪状对参照依据指示不明确。对于空白罪状的参照依据,中国刑法规定不一,表述十分混乱。由于参照依据不明确,所以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必然是无所是从,出现不统一的现象。其次,参照依据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规定不明确或者根本没有规定。
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