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性是中国共产党人道德的根本价值属性。就道德理论而言,中国共产党人道德的人民性集中体现在其道德本体论层面,道德本体论主要指涉道德现象赖以生成的基础、本质、特征、功用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中国共产党人道德的人民性还通过其基本伦理原则得以充分彰显。人民性贯穿于中国共产党人百年发展的道德追求。[2]
中国共产党人道德人民性的制度伦理保障
所谓制度伦理主要指制度本身所追求的价值指向及其规约制度主客体关系的宏观和微观制度安排。中国共产党人道德的人民性之所以能够贯穿于百年发展的精神追求之中,与其完善的制度伦理保障措施密不可分。[2]
新闻界关于党性和人民性的认识呈现出三种具有代表性的倾向。第一种是把党过去在工作指导上的失误同党性混同起来,把某些党组织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同党性混同起来,有的甚至把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同党性混同起来,因此提出应该用“人民性”取代“党性”;第二种是把党性和人民性对立起来,认为党性只对党的领导机关负责,人民性才是对人民群众负责,党报要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就得用“人民性”来监督、限制、补充和平衡党性的不足;第三种认为党性代表的是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而人民性代表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此,“党性”中包含了“人民性”的内容,而且是“人民性”更高、更集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