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单证,即单据证书,英文称“export documents”.有时简称为“单据”,是指在出口业务中使用的单据与证书,凭此来处理货物的支付、运输、保险、商检、结汇、报关等工作。贸易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每一环节都需要有相应的单证编制、交换、传达,以满足商业运输、保险、商检、海关、政府等有关部门多方面的需要。外贸结算使用的单据的证书以及与信用证有关的所有单据包括:汇票(Draft)、发票(CommercialInvoice)、提单(BillofLading)、保单或保险凭证(Insurance Policy / Cerificate)、检验证(Inspection Certificate)等。[1]
广义上的单据,既包括了说明当事人债权债务的关系或资金转移关系的资金单据——汇票(Draft),也包括了说明商品情况的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它们代表了所售商品的品名、数量、价值、包装、产地、运输、保险等方面的情况。另外通过附属单据(Additional Documents),如船籍证明,海关发票,商检单证,又反映了不同国家的法规和政策。[1]
与单证有关的工作包括了审证、制单、审单、交单、考核、归档等一系列的业务活动。[1]
出口 单证 包括:票据,运输 单证 ,商业发票与包装单, 海关 发票,保险单据,产地证明书,商品检验证明书,EDI无纸贸易。
票据
1.票据行为[1]
⑴出票
⑵背书 背书是受款人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作出一定的批注,表示对票据作出转让的行为。转让人称为背书人,被转让人称为被背书人。被转让人可以再加背书,再转让出去,如此,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转让。背书的种类有:
(1)空白背书:背书人只签名,不加注。
(2)记名背书: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转让给指定的人。
(3)限制背书: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的限制性条件。
⑶提示 票据在付款或远期的请求签见或承兑时,应由持票人将票据向付款人提示。
⑷签见 持票人必须先向付款人要求签见,付款人见到票据后,除即期的即予付款外,远期的须在票据上签注签见字样,下签签名、日期及一些注解如“自见票之日起计算30天后付款”等。
⑸承兑 远期票据规定承兑的,在付款前,必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承兑,即付款人在票据前面批注承兑字样,后加签名、日期及一些注解等。
⑹参加承兑 当票据提示给付款人被拒绝承兑时,在持票人同意下,参加承兑人作为参加承兑行为,由他在票据上批注“参加承兑”字样和签名、日期。参加承兑人不像承兑人一样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他只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始负付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