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产品合格与否,必须要有一个判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标准。符合这个标准,就是合格产品,不符合这个标准,便是不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判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的危险,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是产品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三是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标志
概述
不合格产品分两类,一类叫处理品,另一类叫劣质品,所谓处理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但是产品不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尚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产品。因此,处理品是可以销售的,但是,销售处理品必须明示“处理品”“等外品”“不合格品”或者“次品”等字样,明确告知消费者,严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欺骗消费者,这是基本的商业道德。此外,销售处理品,应当按照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的原则,降价出售,另一类不合格品是劣质品。劣质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者失去了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比如,食品中细菌含量或者黄曲霉素含量超过标准规定的指标,像酱油、食油等商品,标准规定大肠杆菌含量每毫升不得超过30个,黄曲霉素每千克不得超过5微克。超过上述标准规定的食品,将会危害人体健康,因此,这些食品,就是劣质食品,销售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不言而喻,劣质品必须严禁销售,更不得以劣质品冒充合格品销售。对于劣质品要在技术监督等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1、不合格品的控制措施
在检验活动中,一旦发现原材料、零部件及成品未能满足规定要求或可能会出现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就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控制。
①生产组织应制定处置不合格品的工作程序,并在管理标准中明确规定在产品形成过程中出现不合格品时,应立即采取标识、鉴别、隔离、处置、评定和处置及防止再发生等各项措施。
②在产品形成过程中发现可能会出现不合格品或不合格批时,应立即进行鉴别和记录,在允许的条件下,对以前生产的批进行复检。对确认为不合格品或不合格批按规定做出标识、隔离,确保防止误用或误安装。
③应指定有关部门人员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定,以确定能否让步接收、返工、返修、降级使用或报废,并按规定立即进行处置。
④出现(数量较多或较严重)不合格后,应立即进行质量分析,采取纠正措施防止再发生。
⑤建立健全不合格档案,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掌握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和规律,以便采取预防措施加以控制。
⑥对产生不合格品的责任部门及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