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是古代重要的一个官署名,专门负责刑狱案件的审理,它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的法律机构。秦汉时期,是由廷尉专门负责案件审核,那时候的刑罚主要以商鞅变法时期修订的法律为主,后随社会发展,法律也有所改变。[2]
唐大理寺遗址:地址在西安市西举院巷附近西门内西大街北侧。
大理寺,在中国,早在秦汉时期就已经有了。那个时候,被称之为廷尉。审核各地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
时光荏苒,北齐的时候,廷尉正式改名为大理寺。而隋朝唐朝也都沿用这一称呼,都把廷尉称之为大理寺。大理寺中上班的人按级别被称之为: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大理寺丞,寺正。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在唐时有所规定,大理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应。由此可以看出,在中国古代,中国的刑法法律已经很健全了。大理寺已经具备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对案子都可以进行复审合议。已经相当成熟,相当完善了。
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这个名字一直沿用到民国。民国中期,受西方文化影响更名为最高法院,一直到现在,依旧沿用最高法院这个称呼。[6]
大理寺旧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
建隆三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
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汔,同署以上于朝。
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 国初,大理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分掌断狱。
其后,择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丞,谓之详断官。旧六人,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4]
北齐时期,以大理寺卿与大理寺少卿为正副主官,大理寺丞助理寺事。掌院决正刑狱。属官有大理寺正、大理寺监、大理寺评,律博士,明法掾,槛车督、槛车掾,狱丞、狱掾,司直、明法,不统署。[7]
唐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大理寺为详刑寺,以详刑寺正卿与详刑寺大夫为正副长官。唐高宗咸亨元年(公元670年)复旧。[6]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