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说明时介绍,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恐怖活 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的含义作出规定,直接影响到对恐怖活动的打击和对涉恐资产的控制,也影响到反恐怖国际合作。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我 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及相关国际文件的规定,草案对恐怖活动及其组织、人员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首次对此作出明确界定。草案规定: 恐怖活动
恐怖活动 是指恐怖分子制造的一切危害社会稳定、危及平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一切形式的活动,通常表现为针对平民的爆炸、袭击和劫持人质(绑架)等形式,与恐怖活动相关的事件通常称为“恐怖事件”、“恐怖袭击”等。[2][3]
恐怖活动组织 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
恐怖活动人员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