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定民政工作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四)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和全省评残工作,制定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士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接待转运及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各地军供站、复退军人接待站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开展国际减灾活动。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乡(镇)政务公开工作。
(九)主管社区建设工作,负责社区工作及社区建设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
(十)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办理涉外涉台婚姻登记和涉外儿童收养登记。
(十一)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负责全省乡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及其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二)负责勘界工作,承办边界争议调处事务。
(十三)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工作,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四)负责殡葬管理,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主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管理省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全省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七)负责全省民政事业的计划 、财务、统计和民政科技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民政事业费和各种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十八)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