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成立。[2]
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吸收为正式会员。[13]
200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召开了“纪念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二十周年暨表彰大会”。[3]
2005年12月27至2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第三届五次理事会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4]
2008年6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5]
2011年1月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第四届四次理事会在北京召开。[6]
2016年3月2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召开第五届理事会二次会议。[7]
2018年2月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召开第五届理事会四次会议。[8]
2021年7月30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召开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9]
2023年10月2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10] 中国消费者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领导机构
协会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协会的领导机构。
理事会由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地方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等组织推举的理事和个人理事组成。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对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或延期召开。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协会宗旨履行职责。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和协会开展业务工作情况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