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
guǎn xiá
[government;administer;have jurisdiction over] 管理;统辖[人员、事务、区域、案件等][1]
这伪联合村公所,管辖着康家寨、望春崖、桃花庄等几个村子。——马烽、西戎《吕梁英雄传》
明 冯梦龙 清 蔡元放 《东周列国志》第七十五回:“孙武吩咐宫女,分为左右二队。右姬管辖右队,左姬管辖左队,各披挂持兵。示以军法:一不许混乱行伍,二不许言语喧哗,三不许故违约束。”
综述
管辖与主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两者又有着紧密的联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
前提和基础;管辖,是对主管的体现和落实。没有主管就无法确定管辖,没有管辖主管的确定就丧失其意义。 管辖
管辖与管辖权、审判权也不同。审判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管辖权,是每个人民法院对于某一具体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即对该案有权行使审判的权力。由此可见,审判权是确立管辖权的前提,而管辖权是对审判权行使的落实。因此,从诉讼理论上不得将三者混为一谈,否则在实践中必然造成错误。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管辖恒定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得到及时审理,防止诉讼的延误。
民事诉讼的管辖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将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在法院组织系统内部确定其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才能使人民法院依法主管的民事案件得以落实。
综述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如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来的案件依照规定也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