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名为“leg before wicket”,所以又称“腿截球”,是板球运动中的专有名词,是一种击 瑞林德沃尔诱彼得梅腿截球出局
腿截球未列入1744年版的板球规则。它首次在1774年的版本出现:上面写道,或者如果击球员把腿置于三柱门之前,有用腿拦球的意图时击球员出局… …[2] 而腿截球是因为击球手故意使用的双腿和脚阻止球击中三柱门。
腿截球在过去的这些年并不是很多。1795年8 月在茅斯·赫斯丁举行的萨里对英格兰的比赛中,约翰 · 塔夫顿被在匹配被约翰·威尔因腿截球罚出局。根据海加思的描述:在这场比赛中第一次发现"腿截球"。在此之前,此类行为都被归为击杀(投杀)。[3]
规则的主旨可简述为:
如果球因打中击球手(不算球拍或身体的持球部分) 而没进三柱门,击球手将因腿截球而被罚下,有以下情形者除外:
1、 球落在腿侧。
2、球在三柱门中最靠近此场地的一柱之外击中击球手并且裁判认定他试图击球。
注意:球落在腿侧时,必须有50%或更多的球落在三柱门的右柱(靠击球员的一根立柱)之外。此外,当球击到击球手后落在三柱门中最靠近此场地的一柱外时,球至少要落在线外一半或更多。
尽管它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但腿截球继接杀和投杀之后,位居出局原因第三名。
构成腿截球有如下条件:
投出的球必须符合规则:即投球必须非废球(no ball)。
投出的球必须不是投在背面区:球必须投在连接两座三柱门之间假想区域、击球员的正面区,或是未经反弹直接为击球员身体所命中。所以,投在背面侧的球,不能够算是触身出局。而为求作出正确判决,会假想一条连结门柱并和球道平行的辅助线。
投出的球必须未和球拍接触:如果击球员首次触球是经过球拍击打,则他不能被判触身出局。
投出的球必须击中击球员身体的某一部分:如果球击中身体的任何部分,这将是可能的触身出局(即:并非必须击中腿)。只有一个例外,即与球拍接触的手或所戴手套,他们被视作球拍的一部分。
投出的球必须是在区域线内被打者碰到:即球必须正好在击球者正面的区域线内(不在背面)与击球员碰触,但可以在任何高度击中,即无论是高于还是低于三柱门。其中一个重要的例外是,假如球的接触发生在正面区,而击球员做出尝试作出挥击的动作,将不能被判其出局;如果接触发生在连接两座三柱门之间假想区域上,是否作出挥击则与判出局无关。
投出的球必须有击中三柱门之可能:也就是球的运行线路显示即使击球员不存在,球将不会击中三柱门,而击球员不能被判触身出局。
有三条规则用以解释这些条件:只有球被身体“首次相互接触”才可以被考虑;与“击球后反弹”的情形则未必相关;而“正面区”与“背面区”的划分则由裁判根据击球员在“球投出时”的站立位置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