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职责划给市地方税
务局。
(二)将市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三)增加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的职责。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四)增加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职责。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制度体系,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缩小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六)强化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
(七)改革完善市、镇(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市级和镇(办事处)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增强镇(办事处)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加强对镇(办事处)财政管理和村级财务会计管理的指导。
(八)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健全财政支出绩效考核和跟踪问效制度。
(九)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1、拟定和执行全市财政、税收的发展规划及改革方案;参与制定有关综合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市级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2、制定和执行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划》。
3、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上级拨款和市级财政收支;会同物价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与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负责承办有关政府性基金审批的事项;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加强管理全市的零户统管工作。
4、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农业税收、非税性财政收入法规制度的拟定及其市级收入的征收管理。
5、管理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基本建设支出、农业支出、工商贸易性支出和公共支出等;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财务及资金;负责国债转贷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及粮食挂帐处理;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以及相应的财务制度;拟定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全市政府采购工作。